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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百五十 还想制裁我们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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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队、警察、法庭、监狱等,来保证法律的贯彻和执行。国际上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经常的、有组织的强制机关,迫使国家遵守国际法,但是这并不是说国际法没有强制力,只是强制方法和形式与国内法有所不同。

    国际制裁一般包括外交制裁、经济制裁和军事制裁等。

    外交制裁,通常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外交领域采取主动行动,对另外一个国家予以惩处,以维护本国的尊严,或者公开表示本国政府的愤怒与不满。外交制裁是一种国家行为,仅限于外交领域,其做法须是和平、非暴力、约定俗成的,通常在外交交涉失败后采用这种方式。比较常见的方式有召回大使、断绝外交关系等。

    经济制裁是指采用断绝外交关系以外的非武力强制性措施。一般认为,财政、金融、贸易、海运、航空,甚至军火贸易等领域的制裁均属于经济制裁。常见的方式有:贸易禁运、中断经济合作、切断经济或技术援助等。

    军事制裁常见的方式包括军事封锁、武力打击、摧毁设施等。

    国际法上的制裁有单独的和集体的两种。单独制裁是由个别国家,主要是受害国,对违反国际法的国家施加有形的或无形的压力,迫使它停止其不法行为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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